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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发表于2015-02-07
   (上饶晚报)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全力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动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上饶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据了解,此次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最大亮点,是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所谓“一照多址”,主要是指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在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下,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就可正常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而“一址多照”,主要是指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在同一地址上申请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并对享有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此外,该《规定》还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同时,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以上住所(经营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此次我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对去年3月1日以来实施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延续和深化,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群众创业热情,激活民间资本,对助推上饶市场主体扩量提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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